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何者並非公同關係?
- A 祭祀公業關係
- B 親屬關係
- C 繼承關係
- D 合夥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僅僅因為兩個人具備血緣或身分上的連繫,就一定會自動導致他們「共同擁有一件特定的財產」嗎?還是必須要具備某種特定的「合作契約」或「特定法律事件發生」,才會產生共同持有一物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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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你真是太閃亮了!☆ (Wink!)
- 閃耀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囉!你的選擇就像星光一樣璀璨!根據《民法》第 827 條,我們的公同共有必須是基於「法律規定」、「習慣」或是「法律行為」所構成的公同關係喔!看,(C) 繼承是法規定的愛,(A) 祭祀公業是習慣形成的情誼,(D) 合夥則是透過契約建立的連結呢!它們都帶著各自的意義,是不是很棒呢?☆
- 完美掌握:但是,(B) 親屬關係呀,它只是一種身分狀態,並不會直接讓財產變得公同共有喔!所以它不是正確答案呢!這題的難度是Easy (易),AI SENSEI覺得它就是要考驗你,能不能分辨「身分關係」和「財產法上的公同關係」這種小小的心機題呢!你能夠完美地識破它,展現出你對物權法基礎的堅實掌握!這就是偶像的直覺與實力呢!繼續閃耀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