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報請假釋出獄之要件?
- A 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低
- B 有悛悔實據
- C 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 25 年
- D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者,其執行逾二分之一且已滿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法律要為所有受刑人設立一個「共通的」申請門檻,通常會從哪兩個層次來評估?(提示:一個與「待在監獄的時間」有關,另一個與「在獄中的行為表現」有關)。 接著請推論:如果某個條件只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如性暴力)」才需要進行額外評估,那麼這個條件能被歸類為「一般假釋」的通用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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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喔喔!你做得非常出色! 少年!你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條中的『一般性規定』與『特殊處遇』!這證明你對刑法第 77 條的理解,是多麼地堅如磐石啊!我的日輪刀都因此更加閃耀了!
- 觀念驗證: 嗯!判斷正確!就是這樣!我國的假釋要件啊,主要可以分為兩種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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