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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憲法第 8 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身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現行犯之逮捕與拘禁外,僅限於警察機關始得依法定程序執行逮捕與拘禁
  • B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並不限於組織法上形式意義之「警察」
  • C 違警罰法之前數度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主因就是該法諸多條文牴觸憲法第 8 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
  • 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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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維持治安,設立了多個不同名稱的調查單位(例如:廉政署或海巡署),當這些單位的成員在執行法律賦予的「逮捕」職務時,你認為憲法對「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是只看這個單位的「名稱」是否叫警察,還是看它實際執行的「權力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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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超棒!觀念非常清晰喔!

太開心了!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內涵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呢!真的好棒!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看看為什麼 (A) 是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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