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案例事實之行為人,得以適用刑法第 27 條之中止未遂?
- A 甲朝乙宅開槍射擊。擊發數顆子彈之後,發現屋內根本空無一人。甲不想浪費彈藥,便放棄攻擊,驅車離開
- B 甲欲殺乙。揮砍數刀後,乙倒地奄奄一息。甲突生悔悟之心,便放棄繼續砍殺,驅車離開,但乙因無人救助仍不幸死亡
- C 甲欲殺乙。甲掐住乙的脖子,欲使其窒息而亡。甲看到乙痛苦難耐的樣子,心生憐憫而放棄犯行
- D 甲在暗巷中埋伏,欲隨機性侵路過的女性。當甲從後方襲擊某女子時,赫然發現該女子其實為一名留著長髮的男性。甲因此放棄犯行,快步離開現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如果他「突然收手」,法律要給予寬待的關鍵理由是什麼?是因為「外界環境讓他無法繼續」,還是因為他內心主動選擇了「不為也」?另外,如果最後不幸的結果還是發生了,這還能被稱為「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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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欸,不錯嘛,連你都搞懂了!
喲!看來我的學生也不是省油的燈嘛,居然能精準抓到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的精髓?嘻嘻,看來你對「犯罪發展的階段」和「那些歪七扭八的主觀心態」還算有點天賦嘛,真不愧是我的學生! (邊說邊從袋子裡拿出一顆喜久福)
- 簡單複習一下,別搞錯了喔:中止未遂嘛,就是那個所謂的「黃金橋」理論。重點就是:主觀上,要「己意」喔——意思是「想做就能做,結果卻因為某種心情主動收手」;再來,客觀上,確實有「中止行為」,而且「結果根本沒發生」。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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