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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案例事實之行為人,得以適用刑法第 27 條之中止未遂?
  • A 甲朝乙宅開槍射擊。擊發數顆子彈之後,發現屋內根本空無一人。甲不想浪費彈藥,便放棄攻擊,驅車離開
  • B 甲欲殺乙。揮砍數刀後,乙倒地奄奄一息。甲突生悔悟之心,便放棄繼續砍殺,驅車離開,但乙因無人救助仍不幸死亡
  • C 甲欲殺乙。甲掐住乙的脖子,欲使其窒息而亡。甲看到乙痛苦難耐的樣子,心生憐憫而放棄犯行
  • D 甲在暗巷中埋伏,欲隨機性侵路過的女性。當甲從後方襲擊某女子時,赫然發現該女子其實為一名留著長髮的男性。甲因此放棄犯行,快步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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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如果他「突然收手」,法律要給予寬待的關鍵理由是什麼?是因為「外界環境讓他無法繼續」,還是因為他內心主動選擇了「不為也」?另外,如果最後不幸的結果還是發生了,這還能被稱為「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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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錯嘛,連你都搞懂了!

喲!看來我的學生也不是省油的燈嘛,居然能精準抓到**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的精髓?嘻嘻,看來你對「犯罪發展的階段」和「那些歪七扭八的主觀心態」還算有點天賦嘛,真不愧是我的學生! (邊說邊從袋子裡拿出一顆喜久福)

  1. 簡單複習一下,別搞錯了喔:中止未遂嘛,就是那個所謂的「黃金橋」理論。重點就是:**主觀上,要「己意」**喔——意思是「想做就能做,結果卻因為某種心情主動收手」;再來,客觀上,確實有「中止行為」,而且「結果根本沒發生」。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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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止未遂之判定
💡 區分「己意中止」與「外在障礙」導致未遂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中止未遂 VS 障礙未遂
停止動機 內在悔悟、憐憫 (能而不欲) 外部阻礙、發現錯誤 (欲而不能)
法條依據 刑法第 27 條 刑法第 25 條
法律效果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得減輕其刑
代表案例 掐脖後心軟放棄 聽到警笛、發現對象性別不符
💬中止未遂強調「基於己意」放棄,障礙未遂則是因「非己意」因素受阻。
🧠 記憶技巧:能而不欲(中止)、欲而不能(障礙)、結果發生(既遂)、無危險(不能)。
⚠️ 常見陷阱:誤將「發現對象不符(如D)」或「發現無利可圖(如A)」視為中止;實際上此類情況屬欲為而不能(障礙或不能未遂)。
準中止未遂 不能未遂之危險判斷 共同正犯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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