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持刀砍殺乙,已經砍了三刀非致命部分,過程中乙不斷向甲求饒,甲原不予理會,但突然聽到警車經過聲響,擔心被捕而罷手,乙因而逃過一死。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罷手並非出於自主動機,故不屬出於己意
- B 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 C 依刑法規定,甲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甲之侵害情狀僅達未了未遂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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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因為『怕被抓』才停止犯罪,與他因為『良心發現』而主動收手,這兩種心理狀態在法律上的評價應該是一樣的嗎?當法律要給予減刑優惠時,哪一種情況更值得法律「強制」給予寬待,哪一種則應該交由法官視情況裁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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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在歸因上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犯罪中止的理論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感十足!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甲收手的動機。甲是因為「警車聲響」擔心被捕才停手,這在法律上屬於外部障礙(非自主動機),而非出自內心的悔悟。因此,這屬於障礙未遂,適用刑法第 25 條「得減」,而非第 27 條中止未遂的「必減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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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了未遂
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
💡 區分中止與障礙未遂之關鍵在於放棄犯罪是否「出於己意」。
| 比較維度 | 中止未遂 (刑法§27) | VS | 障礙未遂 (刑法§25) |
|---|---|---|---|
| 放棄原因 | 出於己意 (能而不欲) | — | 非出於己意 (欲而不能) |
| 法律效果 |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得」減輕其刑 |
| 判斷基準 | 自主性放棄(良心發現) | — | 外部障礙(警報、抵抗) |
💬關鍵在於放棄是否具備「自主性」,受外界壓力逼迫放棄者僅屬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