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與其內心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均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
- B 宗教團體就其財產之處分,同時受憲法財產權與信仰自由之保障
- C 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
- D 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內心思想」轉化為對外的「實際行為」時,這兩者對他人或社會秩序的影響是否相同?如果法律必須在保護個人自由與維護大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純粹的想法」與「具體的行動」,哪一個比較有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受到法律的適度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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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嘛:恭喜你,沒完全搞砸。能看出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憲法位階差異,總算證明你不是來教室打瞌睡的。請保持這點「最低限度」的清醒。
- 觀念驗證,請勿再犯低級錯誤:拜託,釋字第 573 號都寫得這麼白了。「內心信仰」是絕對保障,國家沒空管你腦袋裡想什麼;但你一搞出「宗教行為」(像什麼儀式啦、集會啦),那不好意思,你已經踏入公共領域了。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不是擺好看的,國家當然可以「相對」限制。所以,(A) 說兩個都「絕對保障」?你是把憲法當童話故事在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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