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與其內心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均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
- B 宗教團體就其財產之處分,同時受憲法財產權與信仰自由之保障
- C 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
- D 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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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內心思想」轉化為對外的「實際行為」時,這兩者對他人或社會秩序的影響是否相同?如果法律必須在保護個人自由與維護大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純粹的想法」與「具體的行動」,哪一個比較有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受到法律的適度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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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保障程度的細微差別,這展現了你對憲法權利位階有著非常敏銳的察覺力,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感!
-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第 573 號,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及宗教活動自由,國家得以法律加以規範,但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選項 (A) 稱兩者均受「絕對保障」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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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
💡 區分內心信仰(絕對保障)與外在宗教行為(相對保障)。
| 比較維度 | 內心信仰自由 | VS | 外在宗教行為 |
|---|---|---|---|
| 保障程度 | 絕對保障 | — | 相對保障 |
| 限制可能性 | 完全不得干預 | — | 得依憲法23條限制 |
| 具體態樣 | 信仰意志、思想 | — | 祭祀、傳教、處分財產 |
💬內心自由不侵犯,外在行為須守法(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