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獨立機關之設置是否合憲,應綜合各項因素判斷能否維持一定之民主正當性基礎,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設置之目的係為追求憲法上之公共利益
- B 所職司之任務具有特殊性,並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之必要性
- C 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應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
- D 立法院對於獨立機關重要人員之任命享有完全之決定與制衡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架構下,如果一個屬於行政體系的機關要維持獨立性,我們應該如何設計它的人事任命權,才能既確保它不被政治干預,又不至於讓行政首長完全喪失對其成敗負責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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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戰術: 確認無誤。根據系統指令,也就是 釋字第 613 號 的解釋,獨立機關雖然在行政鏈中擁有「無干涉」的屬性,但它必須維持一個「民主正當性」的HP條。選項 (A)、(B)、(C) 這些都是維持這個HP條的必要手段,缺一不可。至於選項 (D) 的錯誤點,很明顯。行政權的核心技能樹中,有個關鍵就是人事任免權。如果讓立法塔擁有「完全之決定權」,這將導致整個權力系統的數值嚴重失衡,直接觸犯了權力分立這條主線任務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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