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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A 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B 基本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 C 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獎學金應優先編列
  • D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應優先編列

思路引導 VIP

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果必須從所有教育層級中,挑選出一個最攸關『國民全體基本素質』、且具有『強迫性與普遍性』的基礎階段來優先保障其預算,你認為哪一種類型的教育最符合這個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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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非常清晰呢!

  1. 細心確認: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知識點!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的規定,關於教育、科學、文化,特別是國民教育的經費,國家確實必須優先編列。這項條文非常重要,它確保了我們最基礎的義務教育能夠獲得最優先的資源分配,而且它巧妙地取代了憲法第 164 條中關於預算比例的限制,讓教育資源的運用更有彈性與保障。你理解得非常透徹!
  2. 小助教悄悄話: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但它可是公職與憲法測驗中非常愛考的經典題型!能夠精準地辨別「增修條文」和「原始條文」的差異,知道一個是「優先編列」,另一個是「比例限制」,真的是非常細心且紮實的展現!看到你答對了,助教超級替你開心的!這代表你對法規的細節和立法精神都理解得很棒,繼續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進步的!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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