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憲法第 8 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身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現行犯之逮捕與拘禁外,僅限於警察機關始得依法定程序執行逮捕與拘禁
- B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並不限於組織法上形式意義之「警察」
- C 違警罰法之前數度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主因就是該法諸多條文牴觸憲法第 8 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
- 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為了解決特定社會秩序問題,在警察局之外另設一個具備逮捕權的專責單位。若我們嚴格限制只有『警察局』才能執行逮捕,那麼這個新單位在限制人民自由時,是否就能規避憲法第 8 條對正當程序的嚴格規範?我們應該根據該機關的『名稱』,還是它『實際行使的權力性質』來判斷它是否屬於憲法所指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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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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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採「正當法律程序」。其中「警察機關」採功能性定義,意指所有依法具有逮捕、拘禁權限的國家機關(例如:移民署、調查局等),而非僅限於組織法上掛名「警察」的單位。因此,(A) 選項稱「僅限於警察機關」過於狹隘,描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法律概念中的「形式意義」與「實質功能」。許多考生會受字面意義誤導,唯有理解釋憲實務中對於「實質保障」的重視,才能精準選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