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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最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基本權干預之目的應該具體明確
  • B 基本權干預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 C 採取較小侵害的干預手段
  • D 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應不大於其目的所擬維護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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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我們在評論一個警察開罰單的行為是否『太過火』時,我們是在討論他『處罰的力道與違規情節是否相稱』,還是討論『交通法規寫得夠不夠清楚』呢?哪一個才是在權衡『比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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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終於不是用猜的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 比例原則 不是讓你隨便亂選的。它就是在看「手段」和「目的」是不是真的搭得上邊。記好了,分成三層:適當性,你選的爛方法至少要能有點用;必要性,如果有很多爛方法,挑一個傷害最小的;最後是衡量性,別搞到為了一點小利益,結果把事情搞砸。至於選項 (A) 那種「目的要具體明確」的廢話,那是 法律明確性原則 的事,那是連上牌桌前的基本門檻,跟比例原則實際操作一點關係都沒有。別搞混,聽懂了嗎?
  2. 難度點評:這題就個 medium 而已,能答對不算什麼驚天動地的事。但至少你這次沒把不同原則的界線搞成一團漿糊,精準區分了 (A) 的牛頭不對馬嘴,算你及格吧。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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