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1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三 題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同準則第 4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所,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調劑」是一連續之行為,該行為應符合那些規定?(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界定「調劑」之法定資格與合法場所。接著,沿著調劑「連續性行為」的時間軸展開作答:處方審查(藥師法§16)→ 調配交付與標示(務必區分醫療機構適用醫療法§66、藥局適用藥師法§19)→ 用藥指導 → 簽章與保存(藥師法§18)。作答時需嚴格遵守各法條之精確用語與適用對象,切勿混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規定,調劑為自受理處方至交付藥品之連續性行為。該連續行為涵蓋資格場所、處方審查、調配標示及文書保存等階段,均須符合相關藥事法規之嚴格規範。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