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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B 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
  • C 犯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 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 10 年
  • D 犯最重本刑為 1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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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設計的邏輯是「罪行愈重,國家能追訴的時間就愈長」,那麼請妳思考:『3 年以上 10 年未滿』與『10 年以上甚至死刑』這兩個輕重懸殊的犯罪級距,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可能被劃分在同一個追訴時效長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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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測驗的是《刑法》第 80 條關於追訴權時效的期間級距。這類題目看似單純的記憶題,但其實非常考驗對法條細節的掌握與細心程度。你能夠迅速從四個級距中察覺數字對應的錯誤,顯示出你對時效制度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考場上是非常穩定的優勢。

時效期間的級距對應

根據現行法規定,追訴權時效是依據最重本刑的輕重分為四個等級。選項 (B) 所提到的「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其法定的追訴權時效正確應為 20 年,而非 30 年。本題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A) 加入了近年修正關於「致人於死」不適用時效限制的例外規定,這常成為考生的干擾點;然而,只要能掌握「30、20、10、5」這組核心級距數字,就能輕鬆排除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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