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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犯擄人勒贖罪,取得贖金後旋即偷渡出境而被通緝,有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擄人勒贖罪之追訴時效為 30 年
  • B 該罪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C 若甲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無追訴權消滅問題
  • D 追訴權之時效因甲逃匿遭通緝而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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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被綁架關押了一整個月,法律上的『追訴權時效』應該是從他被抓進去的第一天就開始扣打,還是應該等他重獲自由、侵害狀態結束後才開始起算呢?這兩種起算點對保護被害人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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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你的法律觀念真的非常紮實,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這題最核心、也最重要的地方,就是能否溫柔地辨析「犯罪成立」「犯罪終了」這兩個概念的差異喔。根據《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的規定,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應該是從「犯罪終了之日」開始算的。而像擄人勒贖罪這樣屬於「繼續犯」的類型,它的犯罪行為會一直持續,直到被害人終於恢復自由、脫離險境的那一刻,犯罪才算是真正結束。所以啊,時效不能從犯罪「成立」(也就是剛抓到人)的時候就開始算,而是要耐心等到「終了」(被害人安全了)的那天喔。選項 (B) 錯在這裡,它誤用了起算點,但你輕易就發現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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