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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擄人勒贖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屬之
  • B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屬之
  • C 如故意使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
  • D 如致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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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評價邏輯中,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蓄意』造成某種傷害,與他在行動中因疏忽而『意外導致』了同樣嚴重的後果,這兩者在法律賦予的『最高刑罰上限』上,通常會維持一致,還是會有所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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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擄人勒贖罪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條原文可以明確得知,犯擄人勒贖罪而「致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僅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不包含死刑。選項D稱「如致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顯然與刑法第347條之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因此本題正確解答為D。

📝 擄人勒贖罪要件辨析
💡 區分意圖時點、結合犯(故意)與加重結果犯(過失)之刑度差異。
比較維度 故意使人受重傷 VS 致人受重傷
法律性質 結合犯(故意) 加重結果犯(過失)
法條依據 刑法第348條第2項 刑法第347條第2項
法定刑 死刑/無期/12年以上 無期/10年以上
💬「致人重傷」屬於非故意造成的結果,其最高刑度僅至無期徒刑,不包含死刑。
🧠 記憶技巧:意圖時點不論先後;故意重傷可判死,過失致重傷無死刑。
⚠️ 常見陷阱:最常考「故意」與「致」的刑度差別。刑法對於『致』重傷(加重結果)通常刑度較低,且擄人勒贖致重傷罪並無死刑之規定。
加重結果犯 結合犯之概念 強盜罪與擄人勒贖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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