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擄人勒贖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屬之
- B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屬之
- C 如故意使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
- D 如致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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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評價邏輯中,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蓄意』造成某種傷害,與他在行動中因疏忽而『意外導致』了同樣嚴重的後果,這兩者在法律賦予的『最高刑罰上限』上,通常會維持一致,還是會有所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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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擄人勒贖罪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條原文可以明確得知,犯擄人勒贖罪而「致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僅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不包含死刑。選項D稱「如致人受重傷者得處死刑」,顯然與刑法第347條之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因此本題正確解答為D。
擄人勒贖罪要件辨析
💡 區分意圖時點、結合犯(故意)與加重結果犯(過失)之刑度差異。
| 比較維度 | 故意使人受重傷 | VS | 致人受重傷 |
|---|---|---|---|
| 法律性質 | 結合犯(故意) | — | 加重結果犯(過失)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348條第2項 | — | 刑法第347條第2項 |
| 法定刑 | 死刑/無期/12年以上 | — | 無期/10年以上 |
💬「致人重傷」屬於非故意造成的結果,其最高刑度僅至無期徒刑,不包含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