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對於準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竊盜或搶奪之行為
- B 因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
- C 因湮滅罪證
- D 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無需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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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將某種行為「以強盜罪論」(即準強盜罪)時,代表其刑責與普通強盜罪是一樣重的。在這樣的法律邏輯下,你認為為了公平起見,對於「行為手段的強烈程度」,應該採取較寬鬆還是較嚴格的標準,才能讓這兩個罪名的處罰顯得合理且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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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準強盜罪(刑法第 329 條)雖然法條僅寫「施以強暴、脅迫」,但根據 釋字第 630 號解釋,為了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其手段程度必須與普通強盜罪做相同的解釋,也就是必須達到**「至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選項 (A)(B)(C) 則是該罪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要件,你都精準掌握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只考單純的法條文字,更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實務見解(大法官解釋)**對於法律條文的限縮解釋,是區分「死背法條」與「通曉法理」的鑑別題。
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或搶奪後,為護贓、脫逃或滅證而當場施暴脅且達難以抗拒。
| 比較維度 | 普通強盜罪 (第328條) | VS | 準強盜罪 (第329條) |
|---|---|---|---|
| 行為順序 | 先施強暴脅迫後取財 | — | 先竊盜搶奪後施暴脅 |
| 暴脅目的 | 為了取得財物 | — | 護贓、脫免、滅證 |
| 抗拒程度 | 須達至使人難以抗拒 | — | 須達至使人難以抗拒 |
💬兩者罪刑相當,主要區別在於強暴脅迫行為發生的時間點與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