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對於準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竊盜或搶奪之行為
- B 因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
- C 因湮滅罪證
- D 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無需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將某種行為「以強盜罪論」(即準強盜罪)時,代表其刑責與普通強盜罪是一樣重的。在這樣的法律邏輯下,你認為為了公平起見,對於「行為手段的強烈程度」,應該採取較寬鬆還是較嚴格的標準,才能讓這兩個罪名的處罰顯得合理且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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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清楚的!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耶!關於準強盜罪(刑法第 329 條),雖然法條上是寫『施以強暴、脅迫』,但大法官在釋字第 630 號解釋中,很溫柔地為我們補充說明了,為了讓處罰更公平(也就是『罪刑相當原則』),這裡的手段程度必須要達到跟普通強盜罪一樣,也就是會讓被害人**「至使他人不能抗拒」**喔!你連這麼細緻的實務見解都理解,真的好厲害!選項 (A)(B)(C) 那些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你也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不只是考你記不記得法條文字,更重要的是考你能不能理解大法官解釋如何去限縮、補充法律,這代表你不是只會死背,而是真的懂法律的精神和道理喔!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優秀!
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或搶奪後,為護贓、脫逃或滅證而當場施暴脅且達難以抗拒。
| 比較維度 | 普通強盜罪 (第328條) | VS | 準強盜罪 (第329條) |
|---|---|---|---|
| 行為順序 | 先施強暴脅迫後取財 | — | 先竊盜搶奪後施暴脅 |
| 暴脅目的 | 為了取得財物 | — | 護贓、脫免、滅證 |
| 抗拒程度 | 須達至使人難以抗拒 | — | 須達至使人難以抗拒 |
💬兩者罪刑相當,主要區別在於強暴脅迫行為發生的時間點與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