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甲於馬路上偷得乙的皮夾,經乙發覺後,驚呼小偷,並上前抓住甲的手,欲取回自己的皮夾時,甲為脫免逮捕,遂用力將乙推倒在地,乙倒地受傷,甲立即攜帶該皮夾逃走。甲成立何罪?
- A 私行拘禁罪
- B 恐嚇取財罪
- C 準強盜罪
- D 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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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原本只是想「偷偷拿走」東西,但在被發現、甚至被失主拉住時,為了「順利逃跑」而開始對失主動手攻擊,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從「靜態竊取」轉變為「動態對抗」的行為性質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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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於馬路上偷得乙的皮夾,其行為首先構成竊盜。隨後在乙發覺並上前抓住甲的手欲取回皮夾時,甲為了脫免逮捕,用力將乙推倒在地致其受傷,此舉屬於當場施以強暴行為。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甲在實行竊盜後,因脫免逮捕而當場對被害人施以強暴,完全符合該法條的規定,在學理與實務上即稱為準強盜罪。綜合上述,甲之行為依法以強盜論,成立準強盜罪,故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後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脅迫者,法律擬制以強盜罪論處。
🔗 準強盜罪 (刑法§329) 轉化流程
- 1 先行行為 — 實施竊盜或搶奪 (既、未遂皆可)
- 2 時空要件 — 於犯罪現場或追捕之「當場」
- 3 主觀目的 —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 4 手段要件 — 施以強暴、脅迫 (須達難以抗拒)
- 5 法律效果 — 以強盜論 (適用§328或§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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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攜帶兇器,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0條之加重準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