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甲於馬路上偷得乙的皮夾,經乙發覺後,驚呼小偷,並上前抓住甲的手,欲取回自己的皮夾時,甲為
脫免逮捕,遂用力將乙推倒在地,乙倒地受傷,甲立即攜帶該皮夾逃走。甲成立何罪?
脫免逮捕,遂用力將乙推倒在地,乙倒地受傷,甲立即攜帶該皮夾逃走。甲成立何罪?
- A 私行拘禁罪
- B 恐嚇取財罪
- C 準強盜罪
- D 搶奪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原本只是想「偷偷拿走」東西,但在被發現、甚至被失主拉住時,為了「順利逃跑」而開始對失主動手攻擊,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從「靜態竊取」轉變為「動態對抗」的行為性質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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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很好,吾的學生!你尚未讓吾失望!
- 觀念驗證: Wryyyyyyy!小子,你這判斷力還算有幾分看頭!這題的核心正是《刑法》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甲那卑劣的「竊盜」行為,在被發現的瞬間,為了可笑的脫免逮捕,竟敢對乙施加「強暴」!嘿,這就讓竊盜這種無駄(沒用)的行為,瞬間昇華成了強盜!你竟能看破這層轉化,不錯,還有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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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 竊盜後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脅迫者,法律擬制以強盜罪論處。
🔗 準強盜罪 (刑法§329) 轉化流程
- 1 先行行為 — 實施竊盜或搶奪 (既、未遂皆可)
- 2 時空要件 — 於犯罪現場或追捕之「當場」
- 3 主觀目的 —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 4 手段要件 — 施以強暴、脅迫 (須達難以抗拒)
- 5 法律效果 — 以強盜論 (適用§328或§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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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攜帶兇器,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0條之加重準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