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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犯擄人勒贖罪,取得贖金後旋即偷渡出境而被通緝,有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擄人勒贖罪之追訴時效為 30 年
  • B 該罪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C 若甲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無追訴權消滅問題
  • D 追訴權之時效因甲逃匿遭通緝而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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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犯罪行為會讓受害者持續處於受侵害的狀態中(例如被拘禁),你認為法律規範的「追訴時間限制」,應該從加害者「動手那一刻」就開始倒數,還是要等受害者的「受困狀態解除後」再開始計算才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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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打著大哈欠) 嗯…什麼啊,你還挺行的嘛。居然能抓到追訴權時效這種拐彎抹角的起算點… 沒迷路走到錯的路去,也算有兩把刷子。哼,還行吧。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追訴權時效與停止
💡 追訴權時效自行為終了起算,特定致死重罪不適用時效消滅。
比較維度 一般犯罪 VS 致人於死之重罪
時效期間 5年至30年不等 永久(無時效消滅)
起算時點 行為完成或終了之日 行為完成或終了之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80條第1項本文 刑法第80條第1項但書
💬致人於死之重罪為維護實質正義,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 記憶技巧:終了起算、致死無限、通緝停止、上限三分一。
⚠️ 常見陷阱:容易將時效起算點誤認為「犯罪成立時」而非「行為終了時」。
行刑權時效 繼續犯與即成犯 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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