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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犯擄人勒贖罪,取得贖金後旋即偷渡出境而被通緝,有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擄人勒贖罪之追訴時效為 30 年
  • B 該罪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C 若甲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無追訴權消滅問題
  • D 追訴權之時效因甲逃匿遭通緝而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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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犯罪行為會讓受害者持續處於受侵害的狀態中(例如被拘禁),你認為法律規範的「追訴時間限制」,應該從加害者「動手那一刻」就開始倒數,還是要等受害者的「受困狀態解除後」再開始計算才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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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打著大哈欠) 嗯…什麼啊,你還挺行的嘛。居然能抓到追訴權時效這種拐彎抹角的起算點… 沒迷路走到錯的路去,也算有兩把刷子。哼,還行吧。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追訴權時效制度
💡 區分犯罪類型以判定追訴權時效之起算點、期間與停止事由。
比較維度 狀態犯 (如竊盜) VS 繼續犯 (如擄人勒贖)
起算時間點 犯罪成立之日 行為終了之日
法條依據 刑法第80條第2項前段 刑法第80條第2項但書
犯罪特性 行為完成即結束 違法狀態持續中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必須等到「違法狀態終了」才開始起算。
🧠 記憶技巧:期間看本刑,終了起算點,致死不消滅,通緝停四一。
⚠️ 常見陷阱:易混淆「犯罪成立」與「行為終了」。擄人勒贖為繼續犯,時效應自「行為終了」而非「犯罪成立」起算。
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區別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與中斷 刑罰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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