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刑法規定、實務及通說見解,下列何者之情形不該當刑法上之重傷概念?
- A 甲將乙右手大拇指、食指及中指砍斷,僅留無名指與小指
- B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之膝關節無法伸直
- C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昏迷成為植物人
- D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腳骨折經一年復健始能正常行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傷勢雖然在當下看起來很嚴重且需要長期的醫療介入,但若醫生評估該傷勢最終能夠『完全治癒』並恢復原本的生理功能,這在法律的嚴格定義下,是否還符合『毀敗或重大不治』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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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和那些老掉牙的實務見解,總算還算有點概念,沒蠢到家。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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