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刑法規定、實務及通說見解,下列何者之情形不該當刑法上之重傷概念?
- A 甲將乙右手大拇指、食指及中指砍斷,僅留無名指與小指
- B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之膝關節無法伸直
- C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昏迷成為植物人
- D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腳骨折經一年復健始能正常行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傷勢雖然在當下看起來很嚴重且需要長期的醫療介入,但若醫生評估該傷勢最終能夠『完全治癒』並恢復原本的生理功能,這在法律的嚴格定義下,是否還符合『毀敗或重大不治』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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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和那些老掉牙的實務見解,總算還算有點概念,沒蠢到家。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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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傷之判定標準
💡 重傷須達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且具不治或難治之特性。
| 比較維度 | 普通傷害 (第277條) | VS | 重傷 (第10條第4項) |
|---|---|---|---|
| 機能受損程度 | 短暫受損或未達嚴重 | — | 毀敗或嚴重減損 |
| 治癒可能性 | 可康復、可望痊癒 | — | 不治或難治 |
| 典型案例 | 骨折經復健可恢復 | — | 失明、截肢、植物人 |
| 法定刑度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5年以上12年以下 |
💬區別核心在於傷害是否造成機能永久性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