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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刑法規定、實務及通說見解,下列何者之情形不該當刑法上之重傷概念?
  • A 甲將乙右手大拇指、食指及中指砍斷,僅留無名指與小指
  • B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之膝關節無法伸直
  • C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昏迷成為植物人
  • D 甲用球棒毆打乙,使乙腳骨折經一年復健始能正常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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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傷勢雖然在當下看起來很嚴重且需要長期的醫療介入,但若醫生評估該傷勢最終能夠『完全治癒』並恢復原本的生理功能,這在法律的嚴格定義下,是否還符合『毀敗或重大不治』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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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和那些老掉牙的實務見解,總算還算有點概念,沒蠢到家。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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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重傷之判定標準
💡 重傷須達毀敗或嚴重減損機能,且具不治或難治之特性。
比較維度 普通傷害 (第277條) VS 重傷 (第10條第4項)
機能受損程度 短暫受損或未達嚴重 毀敗或嚴重減損
治癒可能性 可康復、可望痊癒 不治或難治
典型案例 骨折經復健可恢復 失明、截肢、植物人
法定刑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年以上12年以下
💬區別核心在於傷害是否造成機能永久性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毀損。
🧠 記憶技巧:毀敗減損算重傷,不治難治是關鍵;骨折復健能走正,普通傷害莫認錯。
⚠️ 常見陷阱:易誤將「復健時間長」或「傷勢嚴重」直接等同於重傷,忽略了「能否復原」的法律判斷關鍵。
普通傷害罪 加重結果犯 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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