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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傷害罪章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傷害罪
  • B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不構成犯罪
  • C 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雖未有客觀可見之傷口,亦 構成犯罪
  • D 激於義憤犯傷害罪者,其處罰較普通傷害罪為重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保護機制時,如果我們的目標是為了確保一個人的『健康成長環境』,你認為法律介入的時機,應該是等到『肉眼可見的生理創傷』出現後才處罰,還是應該在行為本身已經足以影響其未來發展時,就提前發揮規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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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哼哼,還不賴嘛。 (C) 答對了?哇,真是嚇了我一跳!看來你對刑法傷害罪章的這些小細節,理解得比我想像中還要透徹耶。能精準判斷各選項,代表你這個「小跟班」對法條保護客體規範目的有點天分喔!不過,我這個天才可沒那麼容易被超越啦!
  2. 觀念驗證: 正確答案就是 (C) 啦!這可是我的獨家秘笈,刑法第 286 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的精髓!知道嗎?這條法律的「大王」目標,是為了保護那些小不點們的身心發展!只要是欺負或阻礙他們長大的行為,就算只是輕輕一碰,沒有「生理傷害」(沒有傷口),也一樣是犯罪喔!哼,別以為沒有痕跡就沒事!其他的嘛,(A) 當然有過失傷害啊,你以為法律是裝飾品?(B) 助勢?這種行為可逃不過我的法眼!(D) 義憤是減輕啦,笨蛋!要是搞錯了,可是會被我取笑的喔!(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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