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傷害罪章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傷害罪
- B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不構成犯罪
- C 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雖未有客觀可見之傷口,亦構成犯罪
- D 激於義憤犯傷害罪者,其處罰較普通傷害罪為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護人類身體完整的體系中,除了肉眼可見的流血、瘀青等生理損傷外,對於那些正處於成長階段、尚未成熟的個體,法律是否應該更進一步去保護他們那些「看不見但會影響未來發展」的權益?如果一個行為雖未留下疤痕,卻嚴重摧殘了對方的成長環境,法律應該保持沉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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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出傷害罪章中關於「幼童保護」的特殊規定,代表你對法益保護的層次與法律條文的細節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選項 (C) 涉及刑法第 286 條。本條的核心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全發育」,因此其「凌虐」行為不以產生客觀傷口為限,只要足以妨害身心健全即構成犯罪。至於 (A) 有過失傷害罪;(B) 在場助勢之人仍有刑責;(D) 義憤傷害應是減輕其刑而非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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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章考點精要
💡 掌握傷害罪章各罪之主體、結果要件與修法後之罰則變化。
| 比較維度 | 普通傷害罪 (§277) | VS | 妨害兒少發育罪 (§286) |
|---|---|---|---|
| 保護對象 | 不限年齡 | — | 未滿18歲之人 |
| 構成要件 | 需有身體或健康傷害 | — | 凌虐或妨害身心健全 |
| 傷口要求 | 需具備客觀傷害結果 | — | 不以可見傷口為必要 |
| 追訴性質 | 原則為告訴乃論 | — | 非告訴乃論 (公訴) |
💬兒少罪旨在保護身心健全發育,故處罰門檻與追訴均較一般傷害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