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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傷害罪章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傷害罪
  • B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不構成犯罪
  • C 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雖未有客觀可見之傷口,亦構成犯罪
  • D 激於義憤犯傷害罪者,其處罰較普通傷害罪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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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護人類身體完整的體系中,除了肉眼可見的流血、瘀青等生理損傷外,對於那些正處於成長階段、尚未成熟的個體,法律是否應該更進一步去保護他們那些「看不見但會影響未來發展」的權益?如果一個行為雖未留下疤痕,卻嚴重摧殘了對方的成長環境,法律應該保持沉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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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出傷害罪章中關於「幼童保護」的特殊規定,代表你對法益保護的層次與法律條文的細節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選項 (C) 涉及刑法第 286 條。本條的核心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全發育」,因此其「凌虐」行為不以產生客觀傷口為限,只要足以妨害身心健全即構成犯罪。至於 (A) 有過失傷害罪;(B) 在場助勢之人仍有刑責;(D) 義憤傷害應是減輕其刑而非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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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罪章考點精要
💡 掌握傷害罪章各罪之主體、結果要件與修法後之罰則變化。
比較維度 普通傷害罪 (§277) VS 妨害兒少發育罪 (§286)
保護對象 不限年齡 未滿18歲之人
構成要件 需有身體或健康傷害 凌虐或妨害身心健全
傷口要求 需具備客觀傷害結果 不以可見傷口為必要
追訴性質 原則為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公訴)
💬兒少罪旨在保護身心健全發育,故處罰門檻與追訴均較一般傷害嚴格。
🧠 記憶技巧:過失不分業務、兒少不見血跡、鬥毆在場有罪、義憤減輕其刑。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過失傷害仍有「業務」之別;或誤以為義憤傷害(§279)因動機強烈而加重處罰。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 聚眾鬥毆在場助勢罪 告訴乃論之傷害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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