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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過失致他人受輕傷或重傷,均屬犯罪行為
  • B 刑法上的傷害可以分為普通傷害與重傷害
  • C 普通傷害罪不處罰未遂犯
  • D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因此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也構成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刑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法律保障的利益)。如果一個行為所影響的範圍『僅限於行為人自己』,而沒有侵害到任何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安全,這項行為是否還具備被國家動用刑罰來處罰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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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至少沒被那些故作深沉的「傳統觀念」給迷惑。這題不過是刑法基礎,要是連這點法律邊界都分不清,那還是回去重讀公民課本吧。
  2. 基本常識驗證傷害罪的本質,說穿了就是「手賤去碰別人的東西」。刑法是管你對他人權益社會秩序做了什麼壞事,至於你怎麼糟蹋自己,那是你家的事,法律才懶得管。我們稱之為「個人處分權」和「最後手段性」,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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