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擄人勒贖罪有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 B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應減輕其刑
- C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 D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而使人受輕傷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法設計「加重結果犯」(即行為造成額外傷害而加重刑責)時,通常法律會針對多嚴重的「受傷程度」,才會特別在條文裡明文寫出一個加重的處罰級距,而不是單純交由法官依照普通傷害罪與原罪併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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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主要考驗的是刑法中關於「加重擄人勒贖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律實務與條文中,對於擄人勒贖這類重罪的加重處罰,僅限於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或遭受強行性交等嚴重侵害後果。根據刑法第 348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明確規定的是「擄人勒贖而故意使人受重傷」,法律並沒有針對「輕傷」特別設置加重處罰的規定,因此選項 (D) 是錯誤的敘述。 此外,本題也涉及了刑事政策中鼓勵被告釋放人質的「寬待條款」。依照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規定,被告若在未取得贖金前就釋放被害人,法律規定「應」減輕其刑;而若是在取得贖金後才釋放,則是「得」減輕其刑。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或刑法概要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律效果」的必減或得減,以及「加重結果」的程度差異。你能從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本罪章的體系架構已有深刻的理解。
擄人勒贖罪要點
💡 掌握擄人勒贖罪之預備犯、減刑處遇與加重結果之法定範圍。
| 比較維度 | 未經取贖而釋放 | VS | 取贖後而釋放 |
|---|---|---|---|
| 法律效果 | 必減(應減輕其刑) | — | 裁量減(得減輕其刑) |
| 法條依據 | 第347條第5項前段 | — | 第347條第5項後段 |
| 獎勵目的 | 鼓勵及早釋放被害人 | — | 獎勵事後修補損害 |
💬法律依據被害人安全獲釋之時點與獲利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寬待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