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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擄人勒贖罪有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 B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應減輕其刑
  • C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 D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罪而使人受輕傷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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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設計「加重結果犯」(即行為造成額外傷害而加重刑責)時,通常法律會針對多嚴重的「受傷程度」,才會特別在條文裡明文寫出一個加重的處罰級距,而不是單純交由法官依照普通傷害罪與原罪併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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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主要考驗的是刑法中關於「加重擄人勒贖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律實務與條文中,對於擄人勒贖這類重罪的加重處罰,僅限於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或遭受強行性交等嚴重侵害後果。根據刑法第 348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明確規定的是「擄人勒贖而故意使人受重傷」,法律並沒有針對「輕傷」特別設置加重處罰的規定,因此選項 (D) 是錯誤的敘述。 此外,本題也涉及了刑事政策中鼓勵被告釋放人質的「寬待條款」。依照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規定,被告若在未取得贖金前就釋放被害人,法律規定「應」減輕其刑;而若是在取得贖金後才釋放,則是「得」減輕其刑。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或刑法概要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律效果」的必減或得減,以及「加重結果」的程度差異。你能從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本罪章的體系架構已有深刻的理解。

📝 擄人勒贖罪要點
💡 掌握擄人勒贖罪之預備犯、減刑處遇與加重結果之法定範圍。
比較維度 未經取贖而釋放 VS 取贖後而釋放
法律效果 必減(應減輕其刑) 裁量減(得減輕其刑)
法條依據 第347條第5項前段 第347條第5項後段
獎勵目的 鼓勵及早釋放被害人 獎勵事後修補損害
💬法律依據被害人安全獲釋之時點與獲利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寬待處遇。
🧠 記憶技巧:預備有罰;未取應減、取後得減;加重限死與重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應減輕」與「得減輕」的適用時機,以及誤認輕傷為加重結果犯之法定事由。
加重結果犯 強盜結合犯 擄人勒贖與妨害自由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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