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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4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 B 得視情節之輕重處分
- C 得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處分
- D 並應通知中央銀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金融體系中,「負責貨幣政策與穩定匯率的單位」與「負責監督金融機構日常營運行為與處分違規的單位」,兩者的職能是否有明確區分?當法律在規範一家公司內部的違規處分流程時,是否會無端增加一個不同職能機關的通知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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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細節中的「機關權責」,代表你對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點在於行政監督的處分流程,特別是當中華郵政公司營運出現疑慮時,各部會之間法定的聯繫窗口。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的監理與處分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2 條**規定,若中華郵政在辦理儲匯業務時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 除了可以要求限期改善、進行糾正,或是採取停止部分業務等處分外,法律明文規定應通知的是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MOT),而非中央銀行。雖然中央銀行在利率調整(如第 9 條)或貨幣政策上與郵政業務有所關聯,但在「違規處置」的監理通知流程中,交通部才是法定的對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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