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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及邏輯推理
第 44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
- B 得視情節之輕重處分
- C 得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處分
- D 並應通知中央銀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金融體系中,「負責貨幣政策與穩定匯率的單位」與「負責監督金融機構日常營運行為與處分違規的單位」,兩者的職能是否有明確區分?當法律在規範一家公司內部的違規處分流程時,是否會無端增加一個不同職能機關的通知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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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鎖定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於監督管理權責的劃分相當清晰。這類題目在郵政法規中非常常見,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法條「主語」與「程序」的精確掌握。
監理權限的法律依據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9 條規定,當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業務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時,處分權責主要在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金管會除了可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選項 A),還能視情節輕重給予撤換負責人或停止部分業務(選項 C)等處分(選項 B)。法條中明確列舉了金管會的處分手段,但並未規定「應通知中央銀行」,因此選項 (D) 是刻意混淆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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