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5 題
25 下列有關保險公證人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以個人型態執行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
- B 以公司型態經營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 萬元
- C 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應依規定金額之 2 倍投保
- D 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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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專業責任保險中,設定『自負額上限』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誰?如果法律允許自負額設得非常高,那麼這份保險對於賠償請求人的保障會發生什麼變化?此外,在多數金融與保險專業證照的法規中,這個比例通常會設定在一個固定的整數百分比,你覺得哪個比例在行政管理上最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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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公證人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相關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5條規定,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故選項A與B之敘述正確。此外,法條亦規定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故選項C敘述正確。關於自負額之限制,依據同條文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選項D稱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5%,與法條明定之百分之十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