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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關於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教育訓練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 1 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 32 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 B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
  • C 在職教育訓練每年應平均參加 16 小時以上
  • D 換發執業證照前 2 年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之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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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需要確保保險從業人員在「正式上路前」獲得最專業且符合現行產業實務的訓練時,您認為在篩選辦理單位時,會傾向開放給所有的一般教育機構,還是僅限於那些與產業運作、公會組織直接相關的專責機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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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瑕疵,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基礎。

職前與在職訓練的辦理單位區分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職前」與「在職」教育訓練在辦理機構上的法律授權。根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3 項 的明確規定,職前教育訓練(pre-job training) 僅能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至於選項 (B) 中提到的「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依據同法第 32 條第 3 項,其權限僅限於辦理 「在職教育訓練(on-the-job training)」。這是一個非常微小但具備法律效力的區別,稍有不慎就容易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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