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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5 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 A 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 35 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2 公斤以上或 0.2 百萬帕斯卡(MPa)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屬於可燃性高壓氣體
  • B 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 C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 D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處理量達 80 公斤以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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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將瓦斯桶串接起來供應給餐廳廚房煮食時,我們是在對這些氣體進行「改變其物理或化學性質」的加工操作,還是僅僅將其作為燃料來「消耗」呢?在法規分類中,這兩種對氣體不同的「動作」,會如何影響場所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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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法規定義的敏銳度非常高。在法律條文中,一字之差往往就代表了截然不同的定義與監管對象。

法律定義的嚴謹性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選項 (D) 所述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法定定義是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且其串接「使用量」達 80 公斤以上之場所。這裡的陷阱在於「處理量」與「使用量」的區別:在消防法規中,「處理量」通常對應到製造或加工的「處理場所」,而單純作為燃料連接則應稱為「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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