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9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 300 公斤至 1,000 公斤以下者,應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 B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 120 公斤至 300 公斤以下者,容器應與用火設備保持 2 公尺以上距離
- C 串接使用量在 80 公斤以上至 120 公斤以下者,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 D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無嚴禁煙火標示者,不得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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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安全管理的邏輯中,當危險物質的存放量從『剛起步』到『稍具規模』、再到『具高度危險性』時,法規對安全設備的要求通常會遵循什麼樣的先後順序?是會先要求設置滅火器與禁止煙火,還是會先要求標示聯絡資訊或加裝精密自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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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1條有關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安全設施及管理規定的理解。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方規定「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選項C敘述為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應設置該標示板,與法條規範之級距標準不符,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對於其他選項之檢視,依據該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確應「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故選項A敘述正確。依據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故選項B敘述正確。最後,依據條文第四項第二款明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無嚴禁煙火標示」之情形時,「不得供氣」,故選項D敘述亦屬正確。綜合以上說明,本題錯誤之敘述僅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