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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6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與下列場所之安全距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 5 公尺以上
  • B 與收容 20 人以上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之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 C 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 D 與古蹟、博物館、美術館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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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設定「安全距離」時,法律優先保護的對象通常是「完全無法自救的人(如病患)」、「文化傳承的資產(如古蹟)」或「公共電力基礎設施」。如果對象換成是一個同樣具備專業消防設備與嚴格管理規範的危險物品處理場所,這兩者之間還會用同樣的『民生安全距離』來規範嗎?還是會有其他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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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中,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選項C敘述為三十公尺以上,與法條規範之二十公尺以上不符,因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解答。此外,依據同條規定,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故選項A敘述正確;與設備標準特定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故選項B敘述正確;與古蹟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故選項D敘述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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