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9 題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設置、構造、設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 A 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 B 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3 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5 公尺以上
- C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D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4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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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檢視各類場所的建築防火要求時,法規通常會針對「主體牆壁」與「開口部(如窗戶及出入口)」設定不同的防護標準。請試著推理:為了在發生事故時達到最基本的火煙阻隔效果,法規對於這些相對脆弱的「開口部」所設定的最低防火時效基準,通常會是一個較長的絕對防禦時間,還是一個具備基本緩衝能力的基礎時間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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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與規定不符之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該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由此可知,一般窗戶及出入口的防火時效規定為三十分鐘以上,選項 C 稱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與法規明文不符,故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