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9 題
有關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其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下列何者符合規定?①均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 ②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5 公尺 ③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75 平方公尺 ④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⑤不得設置窗戶
- A ①③④
- B ①②⑤
- C ③④⑤
- D 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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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針對少量危險物品設計一個獨立的室內儲存空間,為了在火災發生時能有效將火勢侷限在該房間內,不影響到其他區域或外部環境,你會如何規範這個空間的大小、它與旁邊辦公室的相對關係,以及牆面上是否該保留通往外部的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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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顯示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中,關於小型儲存場所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數字的敏感度,你展現了相當優秀的記憶與判斷力。
小型儲存場所的法定空間限制
針對儲存六類物品管制量 $20$ 倍以下的室內場所,法規給予了適度的設置彈性,但也設定了嚴格的空間侷限性以確保安全。選項 ① 的錯誤在於樓層限制,法規允許設於「第一層或第二層」;而選項 ② 則是一個經典的數字陷阱,法定樓層高度上限應為 6 公尺而非 5 公尺。你正確識別出 ③ 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75\text{ m}^2$、④ 同樓層不相鄰設置以及 ⑤ 不得設置窗戶(以防外部火源或防止洩漏擴散),這些都是為了將風險控制在極小範圍內的關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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