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9 題
有關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其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下列何者符合規定?①均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 ②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5 公尺 ③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75 平方公尺 ④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⑤不得設置窗戶
- A ①③④
- B ①②⑤
- C ③④⑤
- D 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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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針對少量危險物品設計一個獨立的室內儲存空間,為了在火災發生時能有效將火勢侷限在該房間內,不影響到其他區域或外部環境,你會如何規範這個空間的大小、它與旁邊辦公室的相對關係,以及牆面上是否該保留通往外部的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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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時,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的相關規定。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時,應符合特定之位置與構造設備條件。 其中,法規明定場所「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而非僅限於第一層,故敘述①錯誤;針對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法規要求「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故敘述②中所稱的不得超過五公尺為錯誤。 另一方面,法條亦明確規範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並且「不得設置窗戶」,因此敘述③、④與⑤的內容皆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綜合上述說明,僅有敘述③④⑤符合規定,故正確答案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