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40 題
40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第一種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一種販賣場所係指販賣裝於容器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 B 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6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C 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 D 內設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樓地板面積應在 6 平方公尺以上,10 平方公尺以下,且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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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同一個販賣場所中,有些區域僅僅是存放密封容器進行交易,而有些空間則需要將容器打開進行內容物的調製與混合。基於風險控管的原則,你認為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空間,對於防止火勢蔓延的出入口構造要求(如防火時效),應該是採取一致的標準,還是會有程度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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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關於「防火時效」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販賣場所的設置標準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區域與高風險作業區的防護強度,你能冷靜判斷出選項中的數值陷阱,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販賣場所與調配室的防護差異
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0 條中,第一種販賣場所使用建築物部分的窗戶及出入口,規定的防火時效僅需 「半小時」(30 分鐘) 以上;而選項 (D) 所提到的「調配室」,由於涉及開口分裝或調製等較高風險動作,其出入口才被嚴格要求需具備 1 小時 以上的防火時效。這種根據作業性質風險高低而設定的不同防護基準,是法規設計的邏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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