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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1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對於室內儲槽場所供幫浦及其電動機使用之幫浦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幫浦室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 B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6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C 地板應採用不滲透之構造,並設置適當之傾斜度及集液設施,且其周圍應設置高於地面 20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 D 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置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4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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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存放危險物品幫浦的空間裡,如果發生火災或爆炸,我們希望建築物的「開口(窗戶)」處於什麼樣的狀態,才能最有效地防止火勢竄出?除了材質要能耐火,它的「開啟方式」應該如何設計,才不會因為人為疏忽而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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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錯誤!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時間數值」的精準掌握,你能從看似專業且冗長的選項敘述中,敏銳地察覺到 B 選項的錯誤,展現出你對消防設置標準條文的細膩理解。

幫浦室門窗的防火時效要求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室內儲槽場所供幫浦及其電動機使用之幫浦室(Pump room),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具有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Fire-resistance rating)之防火門窗。選項 (B) 將法定要求的 30 分鐘誤植為 60 分鐘,這是消防法規考試中非常典型的「數值陷阱」。其餘選項如屋頂使用輕質不燃材料、地板的圍阻措施,以及蒸氣排出口的高度限制(4 公尺),均完整符合法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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