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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1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對於室內儲槽場所供幫浦及其電動機使用之幫浦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幫浦室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 B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6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C 地板應採用不滲透之構造,並設置適當之傾斜度及集液設施,且其周圍應設置高於地面 20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 D 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置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4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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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存放危險物品幫浦的空間裡,如果發生火災或爆炸,我們希望建築物的「開口(窗戶)」處於什麼樣的狀態,才能最有效地防止火勢竄出?除了材質要能耐火,它的「開啟方式」應該如何設計,才不會因為人為疏忽而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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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消防法規的考題中,「數字」固然重要,但對於設施的「功能性要求」往往才是決定答案的關鍵。跡象顯示你已經具備了區分這些微小差異的能力。

室內儲槽幫浦室之構造要求

關於幫浦室的構造,法律規定的核心在於「阻絕火源」與「防止擴散」。選項 (B) 雖然提到了 60 分鐘的防火時效,但遺漏了關鍵的物理狀態限制:法律明文規定「其為窗者,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固定式防火窗」。這是為了確保在火災發生時,不會因為人為疏忽導致窗戶未關閉,進而使火勢延燒。此外,出入口的防火門通常也隱含了常時關閉或連動關閉的要求,這與單純具備防火時效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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