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4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與收容人員在 300 人以上之電影院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 B 與收容人員在 20 人以上之醫院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 C 與加油站之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 D 與博物館之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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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鄰近場所的性質不同(例如一個是『收容大量避難弱者的場所』,另一個是『本身就具備專業消防設施的能源供應站』),法規對於這兩種場所要求的『緩衝空間』會是一樣的嗎?你覺得哪一種場所對於外部火災延燒的承受能力相對較高,進而可以容許較短的法定距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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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若是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因此,選項C敘述與加油站之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完全符合法規明文要求,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