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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心理師共同] 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

第 20 題

關於精神疾病診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精神疾病診斷應該有臨床用途
  • B 若個體並未顯現出所有的診斷指標(indicative)症狀,就不需要接受治療
  • C 僅需DSM-5診斷便可進行法律判斷
  • D 亞型和特別註記(subtype and specifiers)用來增加診斷的敏感度(sensitivity)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 $DSM-5$ 診斷準則在精神醫學實務中的核心定位:一套診斷系統的首要價值,是建立在輔助醫療決策的『臨床實用性』 ($clinical utility$) 上,還是僅作為法律判斷的唯一依據?另外,請分析診斷架構中加入『亞型』 ($subtypes$) 與『特別註記』 ($specifiers$) 的功能,是為了放寬診斷門檻以增加敏感度 ($sensitivity$),還是為了更細緻地區分病患特徵以提升診斷的特異度 ($specif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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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選出 (A),代表你對 DSM-5 的編修哲學 有很深刻的理解,而不只是死背症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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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疾病診斷原則
💡 精神疾病診斷必須具備臨床實用性,並以此引導治療決策。
比較維度 臨床診斷 (Clinical) VS 司法判定 (Forensic)
首要目的 提供臨床用途、引導治療 判定法律責任或民事行為能力
判定依據 症狀表現與功能損害程度 DSM 診斷加上法律特定準則
最終決定者 醫事專業人員 法官、陪審團或法律仲裁者
💬診斷僅為司法判定的參考資訊之一,兩者在法律效力上不可等同。
🧠 記憶技巧:診斷求實用,法律不通用,未達標也醫,亞型增精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滿足診斷準則與法律責任判定是等同的;或混淆敏感度與特異度的概念。
DSM-5 診斷架構 精神醫學司法應用 臨床失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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