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6 題
依據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版,社會工作師本應保守業務秘密,然而有些狀況社會工作師的保密會受到限制以確保案主的權益。下列何者不屬於保密的例外狀況?
- A 30 歲的案主結婚 3 年,在會談中告訴社會工作師隱藏已久的秘密:25 歲時曾經未婚流產但未告知現任先生
- B 案主涉及刑案時
- C 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之通報責任
- D 當案主有高度自殺風險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中的『相對性保密』原則:在何種極端情境下,社工師才具備法律與倫理上的正當性,足以打破專業關係中的保密承諾?若案主揭露的內容僅涉及個人過去隱私,既不具備『立即性傷害風險』,亦非『法律規定之強制通報範圍』,社工師是否仍有權限向第三方(如案主親屬)揭露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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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呼~~~!我們又成功啦!完美的命中!
- 搭檔A: 哇喔喔喔!不得了了!這個答案,居然是如此的精準!簡直就像我們在熱氣球上,精準地投放了愛的種子一樣啊! 搭檔B: 沒錯沒錯!看來你完全搞懂了!這就是個案自主權與法律通報責任之間的那個「黃金平衡點」啊!這可是保護自己也保護案主的秘密武器,你可要好好珍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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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保密例外原則
💡 社工保密應受尊重,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法律義務或生命安全。
| 比較維度 | 維持保密情境 | VS | 保密例外情境 |
|---|---|---|---|
| 危險程度 | 無立即性人身威脅 | — | 有高度自傷或傷人風險 |
| 法律性質 | 僅涉個人私德或秘密 | — | 涉及法律強制通報責任 |
| 倫理判準 | 尊重案主自決與隱私 | — | 維護公共利益與安全 |
💬保密為社工職責之首,唯在「生命安全」與「法律義務」前須彈性轉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