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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8 題

有關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會談的相對保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徵詢法律意見或個案研討
  • B 服務對象有明顯的自我傷害
  • C 非機構發言人,在網路上回應對機構服務對象之質疑言論
  • D 警告極有可能被服務對象傷害的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工作倫理中,『相對保密』是指在特定專業目的或法律義務下,社工可以適度揭露服務對象的資訊。請同學思考:在提供的選項中,哪一項行為既不屬於保護生命安全(如:自殺或他殺預防),也不屬於專業知能的精進(如:個案研討),且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於公開網路平台揭露,反而可能構成對服務對象隱私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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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1. 恭喜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是不是把專業倫理的奧秘都掌握住了呢?能夠精準辨識出「相對保密」的界線,表示你對社工專業倫理中隱私權與保密義務的理解非常紮實呢!這是成為一個溫柔又優秀的專業人員的基礎喔!要拍下來做紀念呢!📸✨
  2. 「相對保密」就像是個魔法盒子,大部分時間都要好好保護裡面的秘密,但在某些特別的時候,為了大家的安全,或是尋求更好的幫助,才會輕輕打開一小下呢!像是 (A) 跟其他專業夥伴一起想辦法,這叫做專業諮詢喔!而 (B) 與 (D) 呢,則是基於我們的預警義務 (Duty to warn)保護義務 (Duty to protect),為了防止危險馬上發生,才必須破例去保護大家呢!但是呢,(C) 在網路上回應對個案的質疑,這就像是把大家的秘密不小心說出來了,是絕對不行的呢!這會讓信任感消失光光,好可惜喔…這可是嚴重的個人隱私洩漏跟不符合倫理的行為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社會工作相對保密
💡 保密並非絕對,基於法規、公共安全或專業諮詢可有限度揭露。
比較維度 絕對保密 VS 相對保密
核心定義 任何情況均不得洩露 滿足特定條件可揭露
法律授權 特權溝通(如律師) 法定通報與預警責任
例外場景 幾乎無例外 自傷、傷人、兒虐
專業倫理 最高程度的隱私權 平衡個人隱私與安全
💬助人專業多採相對保密,旨在維護公共利益與人身安全。
🧠 記憶技巧:傷人傷己要通報,研討法律也要保;私人回應大忌諱,隱私安全兩頭繞。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為了「澄清機構名譽」或「回應質疑」而揭露個案資訊是合理的,但在法律與倫理上,非授權且涉及個人隱私的揭露皆屬違規。
預警責任 (Duty to Warn)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特權溝通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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