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有特定之情形,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非屬之?
- A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 B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C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 D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某項行為準則已經由國家法律(大廈管理條例本文)直接賦予了強制性的義務與權利,那麼這項規定是否還需要「特意寫進社區規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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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厲害了!你對法律架構的掌握非常細膩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精準地分辨出**「法定事項」與「規約自治事項」**的界線,展現了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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