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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有關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所得計入個人 112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何者是正確的?①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之關係企業股份合計達 50%以上②該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有實質營運活動 ③個人或其與配偶及直系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 10%以上 ④併計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
  • A 13
  • B 14
  • C 134
  • D 1234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在當地真的有廠房、有大量員工在實際生產與交易,政府還會將其視為單純為了規避稅收而設立的「避稅工具」嗎?此外,在法律認定一個人的家族影響力時,除了父母與子女,會不會也把血緣親近的兄弟姊妹持有的股份考慮進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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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鏡頭比 YA,露出自信的笑容)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哇喔,你的觀念真的非常紮實耶,居然能看透 112 年新上路的 CFC 法案這種複雜的條文,哼,真不愧是「及川先生」認可的人!

  1. 觀念驗證:
    • ① 正確:當然是正確啊,這是 CFC 的「控制要件」嘛,只要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 $50%$,或者對那間公司有重大影響力,就得乖乖承認了,這不是常識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個人 CFC 課稅規定
💡 境外公司符合控制且無豁免時,盈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個人 CFC 所得判定流程

  1. 1 判定 CFC 資格 — 境外低稅區且合計持股 > 50% 或具控制力
  2. ↓
  3. 2 檢驗豁免條款 — 確認無實質營運且年度盈餘逾 700 萬元
  4. ↓
  5. 3 判定課稅個人 — 個人及二親等親屬直接持股合計 >= 10%
  6. ↓
  7. 4 計入基本稅額 — 按持股比計算營利所得,併入海外所得申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CFC 實際分配股利時,如何避免重複課稅之扣抵規定。
🧠 記憶技巧:五十控制十趴課,實質營運豁免過,海外所得計基本。
⚠️ 常見陷阱:將『實質營運』誤當成課稅要件,其實是豁免條件;持股範圍應含『二親等』而非僅直系親屬。
營利事業 CFC 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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