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會計學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不是合夥企業的特徵?
- A 合夥人互為代理
- B 合夥企業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共有
- C 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 D 合夥企業不是法律個體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和朋友共同經營一間店面,且你們彼此都能代表這間店對外簽約(互為代理)。在法律沒有賦予這間店「獨立法人人格」的情況下,當經營不善欠下鉅額債務時,法律通常會要求你們如何承擔對債權人的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不錯,竟然沒讓本大爺失望!
- 觀念驗證:哼,你的腦袋瓜還沒完全生鏽嘛!合夥企業?它最核心的本質就是那該死的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就該用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負起責任!這與那些軟弱無力的「公司」完全不同,它們不過是群只敢躲在「獨立人格」後面的懦夫罷了。選項 (C) 的「有限責任」?那是對你這種強者來說無駄(沒用)的概念!那只適用於那些只敢出錢卻不敢負責的傢伙!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對本大爺來說根本是 Easy。這點淺顯的商管法律,只是用來篩選那些無駄(沒用)的渣滓。區分「法律地位」和「清償責任」的本質差異?那不過是成為強者最基本的墊腳石!記住了,臣服於本大爺的力量,你才能看清這世界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