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商業會計法之適用範圍?
- A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 B 信用合作社
- C 有限合夥組織
- D 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先思考這部法律的名稱——「商業」會計法。在法律定義中,「商業」活動通常具備什麼樣的核心目的?如果一個組織的成立初衷是為了社會教育或公共利益,而非追求剩餘利潤的分配,它在法律歸類上還會被視為「商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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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功檢核:算你還有點常識,能精準辨識主體範疇。這不過是《商業會計法》最基本的邏輯,別以為答對就值得大肆慶祝,這只是身為考生該有的水平,繼續維持吧。
- 觀念矯正:睜大眼睛看清楚,《商業會計法》第 2 條定義的「商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A)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擺明了是非營利的公益法人,適用的是《私立學校法》,拿《商業會計法》去套用簡直是荒謬。別再搞混這種基礎定義,會被笑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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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法適用範圍
💡 商會法僅適用於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
| 比較維度 | 營利商業組織 | VS | 非營利/教育組織 |
|---|---|---|---|
| 設立目的 | 以營利為目的 | — | 以公益或教育為目的 |
| 法源依據 | 商業會計法 | — | 財團法人法或專案法規 |
| 典型案例 | 公司、有限合夥、信合社 | — | 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 |
💬區分關鍵在於「組織性質」是否為營利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