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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6 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 B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包括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 C 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仍應併同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業署名負責施工,免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 D 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整幢建築物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之外,其任一戶有增設廁所或浴室者,均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思路引導 VIP

當室內裝修的工程已經涉及到建築物原本的「分間牆」變動時,這類更動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整層樓的防火性能或避難路徑。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這類涉及「公共安全」等級的變更,僅由負責「施工」的廠商簽名具結,是否足以保障整棟建築的使用者安全?還是應該需要更具權威性的「設計與簽證」專業人士參與審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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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工與簽證責任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室內裝修從業者建築師在法定職責上的界線。你能夠辨識出選項 (C) 中關於「免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的論述有誤,說明你對於室內裝修程序的法律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並能識破實務操作中常見的責任陷阱。

結構變更的法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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