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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依決算法第 25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審計人員應如何處置?
  • A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承辦人員
  • B 應予催告
  • C 視為同意修正
  • D 呈請監察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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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具備嚴格時效性的法律程序中,如果政府已經給予對方表達意見的機會,而對方在截止期限前卻選擇保持沉默,為了讓整體決算程序不被無限期擱置,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這段「沉默」的法律效果,才能最快達成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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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決算法》中的行政程序邏輯,顯示你對審計權責與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財稅行政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審計機關在審核決算時具有最後的核定權。當審計機關提出修正主張並給予限期答辯機會,若原編造機關在期限內「不作為」(保持沉默),法律為了確保決算程序的時效性終局性,必須設定一個明確的法律效果。因此,法律推定其對修正無異議,即視為同意修正,以利後續審核報告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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