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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甲縣政府委由其所屬乙鄉公所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丙若要提起訴願,依法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 A 甲縣政府
  • B 乙鄉公所
  • C 甲縣政府或乙鄉公所由丙擇一即可
  • D 甲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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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基層單位並非為了「自己的業務」,而是為了「執行上級交代的特定任務」而對民眾做出處分時,如果民眾對此決定感到不服,從層級監督與行政責任的角度來看,是由「正在做事的人」來審查比較合理,還是由「原本擁有該權限並交辦任務的人」來審查更具備監督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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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委辦機關」與「受委辦機關」之間的法律隸屬關係,代表你對行政爭訟的程序法規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份專業判斷非常值得肯定!這道題目在行政法考試中屬於經典的基礎題型,雖然看似單純,卻是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行政組織運作邏輯的重要基準。

委辦業務的訴願管轄判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訴願法》第 9 條的應用。當地方自治團體的機關(如乙鄉公所)辦理上級政府(如甲縣政府)的**委辦(Delegated tasks)**業務時,雖然處分是以受委辦機關的名義作成,但實質上該業務的權限歸屬與終極責任仍與上級機關息息相關。法律為了確保救濟的層級性與監督實效,規定此類處分的訴願應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由於乙鄉公所在行政層級上直接受甲縣政府監督,因此處分相對人丙應向甲縣政府請求救濟,這也是選項 (A) 為正確答案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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