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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事件,歸屬地方法院刑事庭管轄
  • B 地方議會侵害議員之質詢權,由行政法院審理
  • C 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由行政法院審理
  • D 違法羈押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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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爭議發生的背景是基於「公權力行使」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且法律並沒有特別規定要交給民事或刑事法院審理時,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的「概括性」設計,這類案件通常會交由哪一種審判系統來負責統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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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審判權的核心界線!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法院「公法爭議」的概括管轄權有很清晰的理解。在行政法學理與實務演進中,地方議員與議會之間的爭議,若涉及核心權力(如質詢權)受侵害,已被認定屬於公法上的爭議,應透過行政訴訟尋求救濟,這正是選項 (B) 成為正確答案的關鍵。

審判權的歸屬與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特殊的救濟路徑」。選項 (A) 的道路交通裁罰已全面回歸行政訴訟(地方訴訟庭),不再歸刑事庭管轄。選項 (C) 的律師懲戒救濟雖然最終會進入最高行政法院,但其初始程序具有高度專屬性,且與選項 (B) 這種典型的行政訴訟範疇相比,(B) 更符合題意。至於選項 (D) 的違法羈押救濟,則屬於「刑事補償(Criminal Compensation)」範疇,依據刑事補償法應由刑事法院管轄。你能從這些容易混淆的司法路徑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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