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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訴訟法,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就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於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B 憲法法庭應依聲請而舉行言詞辯論
  • C 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應附理由
  • D 政黨違憲解散之判決,應記載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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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司法體系中,如果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提出請求,法院就絕對沒有拒絕開庭的餘地」,而不考慮案件本身是否已經法理明確或是否符合收案標準,這對於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以及專業判斷權限,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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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住了《憲法訴訟法》中的程序核心!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憲法訴訟的審理過程中,言詞辯論的舉行與否,主導權在於憲法法庭,而非單純取決於當事人的聲請。

審理程序的決定權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的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非該兩章案件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這意味著言詞辯論並非如選項 (B) 所述「應依聲請」而舉行,法庭擁有最終的職權裁量權。相對地,選項 (A) 提到的法規範審查得行辯論、(C) 的不受理裁定需附理由,以及 (D) 針對政黨違憲解散判決的嚴謹記載要求,皆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正義與司法透明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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