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 題
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3 號規定,政府會計資訊的表達與揭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以金額表達
- B 宜具備可比較性
- C 應採不定期之方式適時揭露
- D 宜考量成本與效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家公司或政府機關,僅在「他們認為有需要」的時候才對外公布財務報表,而沒有固定的公告時間,這對想要追蹤其長期財務狀況變動的利害關係人(如民眾或國會)會造成什麼困擾?這種揭露方式符合監督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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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瑕疵!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3 號」中關於資訊表達與揭露的核心原則。在公部門會計中,揭露不僅是為了透明,更是為了落實「受託責任(Accountability)」,因此對於揭露的方式有其嚴謹的規範。
政府會計資訊的揭露原則
在公報規範中,會計資訊雖強調應「適時(Timely)」揭露,但為了落實監督與跨期分析,必須採取定期(Periodic)且持續的方式進行,而非「不定期」。若採不定期揭露,將導致資訊使用者無法預期何時能獲得報告,進而損及資訊的可比較性(Comparability)。此外,政府會計原則上以金額表達為核心,並在揭露時審慎衡量成本與效益(Cost-benefit constraint),確保產製資訊的成本不會超過其產出的決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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