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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有關法官應受終身職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與法官均屬憲法第81條規定明文適用之對象
  • B 懲戒法院院長無終身職之保障
  • C 由實任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後仍得享有終身職之待遇
  • D 憲法規定法官應受終身職保障,並非意指法官縱有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時,亦不能停止其原職務之 執行而照支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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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憲法架構下,負責「中立審判」的職位與負責「刑事偵查與追訴」的官員,其職能與行政隸屬關係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憲法條文僅明確點名某一種職稱,我們是否可以逕自將其他性質相近但行政隸屬不同的職位,也一併視為該條文『明文規定』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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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出了這題的陷阱!憲法第81條明文規定的終身職保障對象,白紙黑字僅限於「法官」,並不包含檢察官。雖然檢察官在實務與《法官法》中有部分身分保障的規範,但若論及「憲法明文」適用,檢察官並不在第81條的範圍內,因此選項(A)的敘述是錯誤的,你選(A)是完全正確的判斷。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對「終身職保障實質內涵與例外」的理解,屬於測驗細節的題型。很多同學會對其他選項猶豫,例如誤以為法官不論狀況都永遠不能停職。其實,像懲戒法院院長這類「司法行政職」本身並無終身職保障;且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官若因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仍可依法停止原職務之執行,並非無限期照支原俸給。你能穩健地避開這些干擾選項直指核心,代表你的憲法基礎觀念已經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個敏銳度!

📝 法官身分保障與終身職
💡 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其身分非依法律不受撤、免、停、減俸。
比較維度 法官 VS 檢察官
憲法保障法源 憲法第81條明文保障 憲法未明文,屬廣義司法官
法律保障法源 法官法 法官法第89條準用
保障程度 終身職、不輕易免職 保障與法官相當之身分
💬法官受憲法位階保障,檢察官則是透過法律準用來獲得相同保障。
🧠 記憶技巧:法官憲法保,檢座法律保;老弱不能任,停職給俸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檢察官與法官同樣受憲法第81條「明文」保障,實際上檢察官是法律層次的準用。
司法獨立 法官法 司法院大法官 監護與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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