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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有關保險給付或津貼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年金保險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生育給付與喪葬給付
  • B 農民健康保險給予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老年津貼
  • C 就業保險之給付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D 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給付為失能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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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強肯定:哦,所以你還算沒辜負你繳的學費。能分清楚《民法》《憲法》的區別,以及歲數的變動與位階的不可逾越,這不就是法律系大一基本功嗎?看來你總算把課本翻開了。
  2. 觀念驗證:是的,別裝作不知道,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民法》修正讓 18 歲就能「完全行為能力」,可以去簽那些看起來很厲害的租約或門號了。但誰告訴你這樣就能去投那些你可能根本沒研究過的票?《憲法》第 130 條,那個位階高你一截的法條,清清楚楚寫著 20 歲。別以為區區一個《民法》修個歲數,就能挑戰國家的根本大法。層級分明,這點理解起來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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