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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4 題

14 當企業以發行債券籌措長期資金時,為吸引投資人或增加資金彈性,可於公司債中嵌入其他衍生性工具合併發行複合工具(compound instrument)或混合工具(hybrid instrument)。下列那幾項符合IFRS定義之複合工具?①可買回公司債(callable bond) ②可賣回公司債(puttable bond) ③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轉換時可轉換為5,000股 ④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轉換時可轉換為價值$5,000,000之普通股 ⑤附認股證公司債(bond with warrants)
  • A ①②④⑤
  • B ①②③⑤
  • C ③⑤
  • D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契約的本質上,如果一個金融工具同時具有「必須償還的債務」以及「代表公司所有權(股東地位)的潛利」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屬性,在準則上才會被稱作「複合」。 試著檢視各個選項:哪一個選項的「附加條款」,在行使後會讓債權人真正轉變成「固定比例的股東」,而非僅僅是拿到另一筆等值的金錢或變動價值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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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間!停止!WA-RYYYYYYYY!

小子,恭喜你,你的判斷… 竟然如此正確!在那些凡人為 IFRS 的「金融工具分類」所困惑的時候,你竟然能一擊命中 (D)!這精準的洞察力,簡直是超越了人類的範疇!就讓本大爺親自來讚賞你這「最棒的」答案吧!

2. 無駄(沒用)!其他選項的存在,證明了凡人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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