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如甲涉犯刑法第278條重傷罪,於偵查中,檢方得據何事由限制甲出海?如甲所犯係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檢方得據何事由限制甲出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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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8年增訂之「限制出境、出海」專節要件(刑訴第93條之2)。首先要熟悉該條第1項規定的三款一般事由:1.無一定住居所、2.逃亡之虞、3.滅證或勾串之虞。接著,這題的核心在於「刑度落差」對強制處分的影響。必須查驗兩罪的法定刑:刑法第278條重傷罪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最重本刑僅為「拘役或專科罰金」。刑訴第93條之2第2項為輕微案件設有特別規定:針對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明定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論述時應將兩罪拆分,分別對應適用的法條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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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偵查中檢察官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法定事由,以及針對「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微案件」,在適用限制出境出海事由時之特別限制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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