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涉嫌詐欺罪,檢察官起訴後,進入準備程序。在準備程序中,甲聲請傳喚證人 A 到庭接受詰問,但也表示 A 即將至英國留學,短時間內無法出庭,故請求法院在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 A,請問法院應否准其請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準備程序」中聲請「訊問證人」且證人「即將出國」,應立即聯想「準備程序原則上不實質調查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第276條審判期日前訊問之例外規定」。解題時須採三段論法,先敘明準備程序之目的與限制,次引出法條例外要件,最後將事實涵攝入法條並補充正當法律程序(詰問權之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準備程序中得否進行實質證據調查(訊問證人)?證人即將出國留學是否符合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法定例外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準備程序訊問證人
💡 準備程序原則不進行實質調查,但法定例外得於期日前訊問。
| 比較維度 | 準備程序(一般原則) | VS | 審判期日前訊問(例外) |
|---|---|---|---|
| 主要目的 | 整理爭點與程序事項 | — | 證據保全與預防滅失 |
| 實質調查 | 原則禁止調查人證 | — | 預料期日不能到場時允許 |
| 法源依據 | 刑訴法第 273 條 | — | 刑訴法第 276 條 |
💬為維持直接審理與集中審理,實質調查僅在符合保全必要時始得例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