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涉嫌詐欺罪,檢察官起訴後,進入準備程序。在準備程序中,甲聲請傳喚證人 A 到庭接受詰問,但也表示 A 即將至英國留學,短時間內無法出庭,故請求法院在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 A,請問法院應否准其請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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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準備程序」中聲請「訊問證人」且證人「即將出國」,應立即聯想「準備程序原則上不實質調查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第276條審判期日前訊問之例外規定」。解題時須採三段論法,先敘明準備程序之目的與限制,次引出法條例外要件,最後將事實涵攝入法條並補充正當法律程序(詰問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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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準備程序中得否進行實質證據調查(訊問證人)?證人即將出國留學是否符合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法定例外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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